巴东一夜市经营业主李某某,在麻辣烫中加“头痛粉”供顾客食用。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近日,巴东县法院公开宣判。据悉,该案是巴东县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1日至8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夜市期间,为了让口感更好,吸引顾客,增加收入,多次从药房购买药品阿咖酚散(俗称“头痛粉”),并将其投入店内麻辣烫底料中供顾客食用,获利12358元。
巴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为谋取利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李某某违法所得12358元上缴国库。
同时,判决李某某赔偿123580元付至巴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通过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