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潜江市法院发出了该市食品
行业首份“从业禁止令”。近日,潜江市法院对田某甲、田某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在判处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七个月有期徒刑、各处罚金4万元的同时,采纳了检察院提出的从业禁止建议,即终身禁止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管理
工作,以及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
该案由潜江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彭爱民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潜江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程身龙担任审判长。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在潜江合伙经营餐馆期间,为提升火锅口感、增加客源,田某甲于2017年年底向他人购得罂粟壳后磨成粉末,让田某乙在烹饪牛肉火锅时进行添加,提供给顾客食用,后被顾客发现并举报。立案侦查阶段,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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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从业禁止?《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