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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一富裕明一齐齐哈尔奶粉被食药总局公布问题缺陷24项

浏览:   来源:   时间:2018-01-25 09:58

  中国食品报经济观察讯 明一国际集团生产奶粉有2家存在24项缺陷!这是记者从1月19日,国家食药总局公布检查结果中得知。明一富裕奶粉公司存在14项缺陷,明一齐齐哈尔奶粉公司存在10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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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一乳业齐齐哈尔公司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资质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浓缩、喷粉车间防虫害措施不足,有虫害侵入迹象。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5条款关于虫害控制的要求。(二)2017年以来检验原料和成品中的黄曲霉毒素M1共计236批次,领用记录显示检验耗材“免疫亲和柱”领用了135个。你公司未提供“免疫亲和柱”可重复使用且不影响检验数据准确性的证明材料。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应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以及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性的要求。(三)7名微生物检验人员无独立开展培养基验收的经历,也无阳性样品的检验经历,且未提供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证明。不符合《细则》中“生产技术人员及检验人员”关于每个检验项目至少2人以上具有独立检验能力的要求。

  明一乳业齐齐哈尔公司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采购的进口全脂乳粉(生产日期20161105,规格25kg/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显示的报检数/重量为“1024件/25600千克”,采购入库单显示入库数量为1051件,报检数量与采购入库数量不符;未提供白砂糖生产商日照市某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1条款关于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和原料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二)采购的全脂乳粉(批号2017-01-01/22833226)进厂检验报告显示“蛋白质/非脂乳固体”为33.77%,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34%的要求,但结论判定为合格。你公司表示该批全脂乳粉经复检合格(复检数据为34.05%),属于进厂检验报告数据录入错误,报告审核时未发现此错误。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记录管理的要求。(三)牧栏纯较大婴儿配方乳粉(2017年8月18日生产)的《干混小料预混添加记录》中,花生四烯酸的生产批次误记为20161201-607(实际应为20170318),投料复核人李某某、记录审核人韩某某均未发现此错误。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如实记录产品加工过程以及《细则》中“关键控制点技术要求”关于产品配料应严格核对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名称、批号并做好记录的要求。(四)用于监测清洁作业区(配料车间、灌装车间)与非清洁作业区之间空气压差的压差计故障,不能准确测量空气压差。不符合GB 23790—2010中6.2条款关于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等)应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的要求。(五)生产车间内部分位置较高的管线、支架、平台等处存在积粉、积尘现象。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3条款关于保证生产车间和设备设施清洁卫生的要求。 (六)牧栏纯幼儿配方乳粉基粉(批号20170718)的产品转换清场检查记录填写不完整,未记录D90脱盐乳清粉、白砂糖、全脂乳粉、浓缩乳清粉、复合营养素、复合植物油等剩余物料的退库或暂存情况。不符合GB 23790—2010中9.6.6.5条款关于应有效清洁并保存清场记录的要求。(七)未提供三聚氰胺快速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比对记录;缺少维生素B12、叶酸、生物素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要求的标准品和试剂。不符合《细则》中“必备的检验设备”关于快速检验方法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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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一乳业富裕公司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干法工艺中使用的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直接经杀菌隧道从备料区进入进料区,物料进入杀菌隧道前未配备风淋系统。不符合《细则》中“关键控制点技术要求”关于干法工艺的备料与进料区域之间应设立独立的缓冲处理区域,配备相应的风淋和杀菌系统的要求。(二)清洁作业区内益生菌投料间地面有一虫子侵入。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5条款关于虫害控制的要求。(三)二次更衣室缓冲间外洗手池的下水管道穿越墙面与缓冲间地漏相通,下水管道用不锈钢防护罩保护,与管道同时穿过墙面,未完全封闭,墙角处有气体溢出。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2.5条款关于应做好穿越建筑物楼板、天花板和墙面的各类管道、电缆与穿孔间隙间围封和密封的要求。(四)基粉库房大门内10米处有裂缝。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3.7条款关于仓库地面平整的要求。(五)大包装车间内放置常州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300L干混机无配套除尘装置。不符合《细则》中“必备的生产设备及要求”关于投料设备应配套除尘装置,投料产生的粉尘应避免混入生产环境的要求。(六)益生菌投料间内计量配料设备的分度值为10克,无法达到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配料要求的精度。不符合GB 23790—2010中6.1.1条款关于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乳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且各设备的能力应能相互匹配的要求。(七)你公司提供的检验员王某某和刘某的毕业证书编号同为“100391254704783707”。不符合《细则》中“人员核查”关于人员资质的要求。

  明一乳业富裕公司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全脂乳粉(进口)内控验收标准进厂检验项目不包括铬,全脂乳粉进厂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9644—2010)中的要求进行铬项目的检验。不符合《细则》中“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关于对采购的全脂、脱脂乳粉进行批批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9644)规定的质量、安全的要求。(二)健聪盾婴儿配方奶粉(400g/袋,批号为20170818)的生产记录中缺少“预混记录”。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应建立相应的记录管理制度,对生产环节进行详细记录,以增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可信性和有效性的要求。(三)未能提供健聪盾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和健聪盾幼儿配方奶粉(400g/袋,批号均为20170818)的配料工序转换品种时的清场记录;《清场管理制度》中规定“更换品种时浓缩、扫塔、粉仓应更换过滤袋、软连接”,但在《滤袋更换记录》中未见上述两批次的滤袋更换记录。不符合GB 23790—2010中9.6.6.5条款关于不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应有效清洁并保存清场记录,确保产品切换不对下一批产品产生影响的要求。(四)你公司2017年度对基粉进行了一次检验能力比对,未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能力进行比对,维生素B1、牛磺酸、生物素、氯等部分比对项目不在比对实验室(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资质认定范围内,且基粉检验报告中缺少感观、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比例等项目。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企业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能力每年至少进行1次验证的要求。(五)采用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肌醇的测定》(GB 5009.270—2016)规定的方法进行肌醇项目检验,未提供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的报告。不符合《细则》中“必备的检验设备”关于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的要求。(六)追溯系统记录与纸质版生产记录不一致。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显示,生产健聪盾婴儿配方奶粉(批号为20170818)使用的基粉批号为20170818,但该批产品生产记录中显示使用的基粉批号为20170723。不符合GB 23790—2010中第12条款关于产品追溯和召回的要求。(七)2017年1月10日,你公司将湿法工艺变更为干湿法复合工艺时,将原配方中二十二碳六烯酸、花生四烯酸添加量分别由每200千克添加0.2千克、0.3千克调整为0.4千克、0.6千克,但未提供对新工艺、新配方生产的产品跟踪评价营养和安全的有关资料。不符合《细则》中“研发能力”关于跟踪评价婴幼儿配方乳粉营养和安全的要求。

  食品安全责任大于天。没有对社会公众健康安全的高度责任与担当,最终会被市场抛弃。问题企业也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和民情民意的谴责。(经济观察记者叶青 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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