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的曹女士在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支付1168元购买了16箱坚果,在物流显示正常的情况下,却没有收到货。随后,卖家先是表示补发,后又表示退款。曹女士在等待收货中,卖家注销了其公司。
日前,曹女士告诉记者,她之后联系1688购物平台,却被告知平台无法赔偿其损失。而涉事快递公司中通快递至今未对前述物流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回应。
曹女士告诉记者,2月22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已受理了其被骗案。
中通快递客服则称,“发件人和我们是合作关系,是月结客户,所以有遗失货物会直接退还给卖家,建议收件人直接联系商家处理。”
网购10天后未收到货
2021年1月3日,湖南郴州的曹女士在电商平台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网购了16箱总价值为1168元的沃隆每日坚果,该商品店铺名为义乌市兴坛电子商务商行。
平台物流记录显示,该商品1月3日晚卖家声明发货,运单号码:75427830307062,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ZTO),同时,该货品还生成了物流编号。1月4日,上午9点多,货物显示在长沙市场部的长沙一号仓揽收,并留有揽收电话15678945628。10点多,快件显示,“离开长沙市场部已发往长沙中转部”。
曹女士表示,她看到显示了物流信息,就很放心的等待收货。同时,由于父亲病危,便没有太在意这单快递。
直到1月13日,曹女士仍没能收到这16箱坚果。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阿里巴巴平台的规则,“若使用支付宝担保交易,自卖家发货之日10天后,如果买家逾期不确认收货,也没有申请退款,系统将默认完成交易,直接付款给卖家。”
1月13日晚,在平台显示“已收货”之后,曹女士联系名为“兴坛电子商务”的店铺,该卖家回道,“丢件了亲,已经补发了,明天上午给新单号您”。
随后曹女士投入到料理父亲后事当中,没有再跟进。
1月21日,曹女士既没收到新单号,也没收到货。她再次联系店铺,被告知,“客服正忙,请加随身V星hua22389,或自行拍下,谢谢”。曹女士要求提供单号,被要求“您v发我一下”。
曹女士表示,出于对阿里巴巴平台的信任,她没有加对方的微信私聊,坚持在阿里巴巴上沟通和申诉。
1月30日,曹女士要求卖家退款,被告知“会自动退到你支付宝的,放心”。2月2日,卖家表示“2月8日之前会到您支付宝上”。2月19日,曹女士再次在阿里巴巴上联系卖家,却发现她发送的“请退款”信息至今显示为“未读”。
截止目前,曹女士仍然没有收到卖家补发的货物,或者退款。中通物流信息显示,该物品仍为“在途,耗时52天。”
快递手机空号、卖家公司注销
澎湃新闻拨通了曹女士该笔物流信息的揽件员电话,发现是一个广西南宁的号码,而不是货物发送地湖南长沙的号,同时,这个号码为空号。
曹女士与中通快递公司沟通,对方表示,“我司核实未找到已遗失,会按合同月结赔付商家;我司已通知商家联系您处理售后补发或退款,我司已通知商家联系您处理。”
湖南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胥谷峰告诉澎湃新闻,若因快递方面原因丢件,则由快递向卖家赔付。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快递仅与卖家存在合同关系,不向买家赔付。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江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曹女士未收到货而自动签收,应由卖家承担曹女士签收的举证责任,而卖家并未提供收货人本人签收货物的签收底单等证明,则视为买家并未签收。
然而,曹女士此时已经无法联系买家兴坛电子商务。曹女士试图加该商家留下的微信号hua22389,但已经加不上。
天眼查信息显示,义乌市兴坛电子商务商行是一家由自然人“唐波”,于2018年6月29日注册的个体户,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义务市江东街道山口村56幢3号201室,企业联系电话18473886272。2月25日,澎湃新闻拨打该电话发现,该号码归属地为湖南娄底,显示为空号。
工商登记信息还显示,商家“义乌市兴坛电子商务商行”显示为“已注销”,注销于2021年1月13日被核准,这一天正是曹女士被商家告知货物丢失、会进行补发的时间。
曹女士怀疑这条显示已发货、但无法联系快递员的物流信息,也可能是虚构的。她多次联系中通快递,但截止目前,中通均未给予她答复。
澎湃新闻联系中通快递客服,对方对曹女士这单“在途,耗时52天”的快递,未给出合理解释,仅表示,“发件人和我们是合作关系,是月结客户,所以有遗失货物会直接退还给卖家,建议收件人直接联系商家处理。”
消费者的损失谁来负责?
曹女士转而联系阿里巴巴请求退款,2月19日,阿里巴巴回复她,“已操作下架店铺处理”,但阿里巴巴不能给曹女士退款。理由是,“交易为售后交易,钱款不在平台。建议她寻求司法渠道维权。”阿里巴巴没有向曹女士提供能联系上店铺的电话。
澎湃新闻就曹女士经历联系阿里巴巴客服时,被告知,“该商家不配合处理,也没有交付过保证金,所以平台无法给曹女士退款。以前商家自愿交纳保证金,但随着问题的出现,2020年8月6日开始保证金已经成为商家入驻的必须项,根据经营内容的不同分为3000、5000、10000元不等。”
胥谷峰和刘志江律师均认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在买家自动收货后,货款已进入卖家账户,平台无权强制卖家退款;但平台有义务提供卖家的基础信息,如拒绝提供,可与卖家一起列为共同被告。
“店铺是否向平台缴纳保证金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即便没有缴纳保证金,平台也仍需向买家提供卖家信息。”胥谷峰说。
刘志江律师认为,平台作为线上交易的监管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平台未提供商家的基础信息是属于违法行为。
曹女士转而向警方报案,2月22日,曹女士被骗案已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下湄桥派出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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