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冯先生在某科技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购买“台式机电脑内存条”4件。该商品详情页面上载明:“价格2199元,促销价1799元,今日特价,本店活动满200元减5元”。实付款1794元。在购买时,客服告诉冯先生2199元是原价。但之后冯先生发现价格始终没有回归原价,感觉受到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科技公司予以3倍赔偿。
法院认为,该科技公司在商品详情页面没有对标示价格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且该公司客服回复也表明2199元为商品原价,会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有按照2199元进行销售的成交记录,属于虚构原价、虚假优惠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此外,该科技公司将1799元标注为促销价,传递出优惠幅度信息。虚假标注价格足以使消费者对优惠幅度产生错误认识而产生购买意愿,故本案所涉价格欺诈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最终法院判决该科技公司对消费者予以3倍赔偿。
【说法】“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明确,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法官提醒,商家在进行产品宣传时,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应与产品实际的功能、质量相符,不能实施价格欺诈或作虚假宣传。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参与商家促销活动时应尽量避免冲动消费,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网购。如果出现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问题,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解决。同时,消费者也应尽量保留交易快照、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快速消费品网了解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帮助自己或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而国家工商总局更是发布了今年“双十一”的商家“七不得”:
■ 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虚报特价揽客、实施有价无货的欺诈行为;
■ 不得先涨价再打折,借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不得限制、排斥竞争;
■ 不得攻击贬低对手;
■ 不得虚构交易、对平台成交量或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
■ 不得限制、排斥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