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市场黄金十年里,“傍大牌”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浓香龙头的五粮液,先后出现了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九粮液、十粮液等酒类产品浑水摸鱼,为此五粮液集团打假办公室委托律师启动对各类“N粮液”的“商标打假”诉讼。
而上述傍大牌的产品中尤以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较大,早在2013年五粮液就此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几经波折,终于尘埃落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集团的“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侵权,并判令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集团损失900万元。
有律师界人士就此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五粮液商标官司打了6年主要还是因为此前对淡化驰名商标的案件审理缺乏重视,这类案件没有先例,有一定的难度,此次最高法的判决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对此类似案件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后,通过审理,于2014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
五粮液集团不服该一审判决,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2017年11月23日,“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滨河集团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粮液”、“九粮春”,其中“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九粮春”三字较为突出。
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九粮春”与“五粮液”、“五粮春”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九粮春”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记者注意到,在滨河集团官网上,滨河九粮液称其是九种粮食酿造成的白酒。五粮液认为,滨河集团有意在宣传中让公众误认为“九粮液”比“五粮液”酒的原材料还多了四种粮食,贬损了其品牌的市场声誉。此外在滨河集团官网的一篇新闻稿曾提及,“在甘肃的白酒史上,滨河九粮液书写了从‘茅五剑’到‘九茅五’甘肃白酒品牌格局的转变。”
裁判文书显示,五粮液集团的代理人刘一宏律师举证,自2002年7月起,滨河集团就开始申请注册用于第33类即白酒类商品上的“九粮液”、“九粮春”、“九粮醇”、“九粮王”等商标,与五粮液集团旗下的“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五粮王”系列商标形式相同,反映了滨河集团比较明显的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法审理后认为,滨河集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对此上述律师指出,“最高法再审判决与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不同,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也有关系,各地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法庭也在逐渐增多。”
记者梳理发现,除了“九粮液”外,还有“七粮液”、“大午粮液”等也成为五粮液的被告,最后被法院判商标侵权。
此外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进行搜索,检索到3090件商标,包括“一粮液”、“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五粮液”、“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九粮液”、“十粮液”、“千粮液”等。
除“三粮液”外都属生效商标。此外,还注册了“五琅液”、“五银液”、“五梁液”、“五根液”、“五浪液”、“五埌液”等数百种与“五粮液”类似的商标。这些商标绝大多数注册于2006年3月31日。
2011年7月22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七粮液”系列酒侵犯了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寅午宝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五粮液损失。法院认为,“七粮液”与“五粮液”构成近似,被告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北京市寅午宝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万元。
与五粮液遭遇大面积“山寨”相比,同意白酒巨头的茅台集团以及与五粮液同处四川的泸州老窖集团则相对要好一些,对此有白酒业内人士指出,这主要与五粮液此前过度扩张,品牌线杂乱,与各种贴牌产品遗留也有一定的关系。事实上过于杂乱的品牌线确实也影响了五粮液的近年的发展,使其被茅台超越并差距越拉越大。
不过五粮液集团新任董事长李曙光上台之后开始对品牌线进行梳理,希望能够重回白酒第一的宝座,对于后续品牌打假及产品线的调整,记者致电五粮液集团,但是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收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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