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珠海市获悉,《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3条,以“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目标,对禁食范围、可食范围以及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相关行为进行规范。
记者从《条例》上看到,在禁食范围上,《条例》与全国人大《决定》保持一致,规定除国家重点保护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三有”动物禁止食用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属于禁止食用的范围。
禁止食用的范围覆盖了所有陆生野生动物,既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也包括没有纳入保护范围的动物;既包括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的动物,也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在水生动物方面,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属于禁食范围。同时,允许依法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条例规定,对于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这样既体现了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精神,也不至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带来大的影响。
此外,《条例》还设置了更有针对性、处罚力度更严的法律责任:一是专门针对食用“野味”餐饮设定罚则,加大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食用者每人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大幅度提高处罚幅度;二是对上位法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如食用非保护类野生动物的情形,对食用者、组织食用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均设置了处罚;三是对其他违法行为也比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适当加大了处罚力度;四是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
此外,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协同监管、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