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已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志愿者组织以及志愿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活动提供指导和支持。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与指导,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我市实际,深圳市食药安办组织起草了《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志愿服务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四)《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五)《深圳市义工联合会团体会员组织管理办法》;
(六)《深圳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七)《深圳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建立供深食品标准体系打造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2018-2020年)》(深府〔2018〕41号);
(八)《关于组建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队伍的实施方案》(深食安办〔2017〕21号);
(九)《市食安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总队管理工作的通知》(深食安办〔2017〕33号);
(十)《市食安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任务分工的函》(深食药安办函〔2018〕16号)。
三、内容说明
(一)关于各章节的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分为7个部分共30条:第一章(第1-3条)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组织、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的解释。第二章(第4-8条)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具备条件。第三章(第9-15条)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组织介绍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组织架构、工作职责。第四章(第16-17条)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活动的范围。第五章(第18-22条)激励与保障明确对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组织的经费保障制度与激励机制。第六章为法律责任。(第23-27条),对本办法志愿服务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志愿资金使用和监督等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规定。第七章(第28-30条)附则对于本办法有关行为进行定义。
(二)关于部分需要说明的条款
1.关于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队伍、在深圳市开展或者发起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活动。
2.关于志愿者四级组织架构的设定
为推动深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开展,建立起严密的志愿者组织架构,办法规定食药安全志愿服务组织由市、区(含新区)、街道、社区四级志愿服务队伍组成,实行分级组建、统一管理。
3.关于食药志愿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的设定
深圳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提出,要充分调动与整合政府部门、市场和社会各方资源,发动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社会食品安全治理。食品药品志愿服务工作也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在办法中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投入的引导作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为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总)队提供经费支持。各类社会组织组织开展的食品药品志愿者服务队伍,由发起者自行解决。
4.关于各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培训上岗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较于其他类型志愿者有着“专业性”的特点,所以在要求各食药安全志愿服务组织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培训上岗制度,针对志愿者服务岗位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方法要求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服务证件。对经培训上岗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应根据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的需求组织开展常规培训,让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在奉献社会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食品药品安全服务技能。
5.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范围的设定
在本办法中,关于志愿服务范围,食品药品志愿服务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专业优势,紧抓民众关切,开展的食药志愿服务包括:社会监督、宣传与培训、服务民生与监管、其他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活动四大类型。
6.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激励与保障的设定
由于志愿服务的奉献性,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志愿者得到奖励和关怀是促进其积极参与活动的动因之一,因此完善激励机制也是相当有必要的。在办法中提出鼓励志愿者积极办理电子义工证,办理成功后,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向持证的志愿者提供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旅游等便民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各食药安全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及时录入服务时长、提供必要的交通补贴。每年度依据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开展“星级”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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