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案例解读
某公司是一家经营肉制品加工的公司。2017年2月,当地工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公司将过期火腿重新打印生产日期后再次销售。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到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后,执法人员发现在另一个非常隐蔽的库房内,堆满了各种火腿肠、腊肉等包装食品,工人正在擦拭商品上的生产日期,然后用打码机、封装机等包装设备进行再次包装。据该公司的工人交代,这些商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早已过期,为了节省成本,他们就将库存的产品拿出来,撕掉外包装,用打码机在空白食品袋上打上新的生产日期,进行重新包装。最后,工商部门将所有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肉制食品查扣,并将对这些肉制食品的流向做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专家说法
食品上的生产日期是商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之后,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和时间。它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根据生产日期的提示来食用,同时监督生产厂家和经营者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在生产日期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生产和销售商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例中,该公司撕掉已过期的火腿肠外包装,重新进行生产日期的喷码后继续销售,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其应承担行政处罚。
一句话点评
食品的生产经营应严格遵照生产日期进行,生产销售过期食品会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会影响企业自身的形象,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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