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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构建更严格的食用油网格化监管体系

浏览:   来源:   时间:2016-04-19 11:38

  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确保百姓食用安全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用油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生产监管的通知》等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药监局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食用油品种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结合广西食用油品种监管的工作实际,完善食用油生产、销售监管合一的新举措,积极探索食用油品种监管新模式,推动构建更加严格的食用油网格化监管体系,切实保障食用油安全。

  《意见》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明确食用油品种监管的责任部门,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对辖区内食用油生产销售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生产经营规范、落实主体责任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抽检监测、风险管理等监管工作,切实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用油质量安全风险的底线。同时,要实施食用油品种监管模式,通过责任到人与网格化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使食用油生产销售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小油坊监管“六个一批”,确保全区食用油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意见》明确指出,食用油生产企业要具备3个“具有”:一是具有生产食用油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具有食用油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用油相关标准组织生产。此外,要严格控制食用油中塑化剂污染,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管道、容器、包装物等;建立健全并实施食用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建立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等;保证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保证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保证交付控制等,建立食用油安全追溯记录制度等。各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用油销售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证照经营,其经营场所必须干净整洁,远离污染源25米以上;要全面使用食品经营“一票通”制度,切实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以及进销货台账登记记录等法定义务,查验、索取生产者和上级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查验后严格记录,确保各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得销售无包装、无标签标识、标签标识不规范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不得将食用油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食用油销售等。

  《意见》还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管重点,对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各市、县(市、区)对食用油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4次,食用油销售单位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1次,小油坊监督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对于违反本指导意见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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