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草案)》明确,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摊贩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符合标准的称量工具;
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小摊贩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
餐厨废弃物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餐饮环节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贩实行登记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卡)。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两)年,小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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