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兑酒’和‘粮食酒’究竟怎么区分?它们在标签上各自有什么要求?如果厂家违反了这些要求须负什么责任?通过下面这案子,您就会大概搞明白了。
本案的原告——著名的打假人叶光先生认为,泸州老窖生产的‘液态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包装上不依法标注产品真实属性,配料内容标注也违反了国家标准的禁止性规定。‘泸州老窖’的上述行为足以掩盖产品是‘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这一事实,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购买的是用‘高梁、小麦、大米、玉米’加工生产的白酒,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叶光介绍,目前一些地方的打假人纷纷就此提起诉讼,十倍索赔额度预计已经超过2400万元。
有些人也许认为,泸州老窖就算标签有问题,也只是瑕疵的范畴,不影响食品安全,可用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但书条款逃过十倍赔偿。因为,按照新法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十倍赔偿’,但此案的情况并非如此。首先,泸州老窖的不实标签是不是瑕疵?回答恐怕是否定的;第二,就算这个不实标签是瑕疵,会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回答显然是肯定的。综上,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但书条款恐怕不能作为泸州老窖逃脱十倍赔偿的救命稻草。当然,我们最后还是要服从法院的判决。
在职业打假圈中有着“北王海、南叶光”之称的叶光,最近又有打假大手笔。
由于掌握大量证据证明泸州老窖品牌下属的几款白酒在标签标识上涉嫌违法,叶光将销售这几款酒的重庆一商场告上法庭。日前,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另据叶光透露,整个叶光团队在全国范围内已经购买了总计超过240万元的这几款酒,按新《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计算,索赔金额将超过2400万元。
打假泸州老窖的几款液态法白酒
根据生产材料与工艺的不同,白酒主要有液态法与固态法的区别。
液态法白酒是指,以含淀粉、糖类物质为原料,采用液态糖化、发酵、蒸馏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用香醅串香或用食品添加剂调味调香,勾调而成的白酒。
固态法白酒是指,以粮食为原料,采用固态(或半固态)糖化、发酵、蒸馏,经陈酿、勾兑而成,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味物质,具有本品固有风格特征的白酒。
如果用更能让消费者一目了然的话来表述,液态法白酒与固态法白酒,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勾兑酒”与“粮食酒”的区别。
而叶光此次打假的几款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包括“红高粱酒”、“2曲酒”、“泸州老白干”、“老窖精酿”等,都属于液态法白酒。
图说:配料表里有高粱小麦字样。
液态法白酒配料表里不准标高粱小麦
“以上列举的几款酒,在标签标识上出了问题。”叶光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几款酒在包装盒上标识的执行标准均为:GB/T20821液态法白酒,然而配料表内均标注为:水、高粱、小麦、大米、玉米、食用酒精、食香料。
问题出在哪里?叶光援引国家食药监总局2013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六条“严格规范白酒标签”中明确规定:“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
结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且符合“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用中文予以标明”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71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标明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不得上市销售。
此外,还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中关于食品标签“必须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
显然,泸州老窖这几款白酒的标签标识,因配料表标注高粱、小麦等内容,因未标注酒类真实属性“液态法白酒”而不止一处违规。
图说: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涉嫌误导欺诈,属食品安全问题
叶光的判断,得到了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同——一份银川鉴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泸州老窖二曲酒/幸福时刻”的产品配料表不符合国家食药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
“包装上标示真实属性,这一点,泸州老窖酒厂的‘浓香型白酒’都做到了,偏偏却在液态法生产的白酒上不予标注,并且还在配料中刻意标注国家禁止标注的高粱、小麦、大米、玉米等内容,这说明:不是企业不知道,而是故意为之,有意误导和欺诈消费者。”叶光说。
所谓的误导及欺诈,是酒厂希望通过包装上的处理,让消费者误将液态法生产的勾兑酒,当作使用高粱、小麦、大米等原料固态法生产的粮食酒。
“相较于粮食酒纯天然的性质,液态法生产的勾兑酒,虽然所含的添加剂应该是在国家允许的可控范围内,但消费者长期购买饮用,微量元素还是会日积月累地对身体产生影响,所以这样的误导及欺诈,肯定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受《食品安全法》调整。”叶光表示。
也正因如此,叶光认为泸州老窖这几款酒的标签标识问题不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相反,应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第146条的规定,“退一赔十”。
全国范围索赔总额将超2400万元
叶光告诉上游新闻记者,针对泸州老窖的打假,从2015年8月左右就开始了。出于对川酒品牌的维护,他在11月完成整个调查、掌握充分证据之后,就将调查报告托人经相关政府部门转交给泸州老窖酒厂。
12月、1月、2月、3月……叶光没想到,过了4个多月,酒厂方面一直没有回音,没人正面回应这份报告。于是,他将其中一家销售这几款酒的重庆一大型商场告上了法庭。叶光认为,“作为经营者,对所销售的产品也有监管责任”。
按照叶光的估算,目前整个叶光团队在全国范围内打假泸州老窖的这几款酒,购买的总金额已超过了240万元,按照“退一赔十”原则,陆续起诉之后,索赔总额将超过24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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