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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口罩、分餐制”入法,能落地执行吗?

浏览:   来源:   时间:2020-04-23 09:42

 疫情发生之后,深圳、北京等地拟将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加入文明条例

  “戴口罩、分餐制”入法,能落地执行吗?

  4月14日,河北武安市一家餐厅的工作人员在摆放公筷公勺。新华社记者 王晓 摄

  深圳文明行为条例修正案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新增“患传染病须采取措施防止传染他人”这一规定。北京也拟立法,将“咳嗽掩口鼻、戴口罩”“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等内容纳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人士表示,通过立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约束,对文明行为的促进具有引导意义,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条例的落地还需要执法与监管机制的细化。

  “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4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修正案草案中规定,流感患者要戴口罩,肠道等传染疾病患者要用公筷或分餐等。

  近年来,全国多地陆续出台文明行为规范条例,用法治向不文明行为说“不”。新冠肺炎疫情之后,北京还拟将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加入条例中。3月26日,北京对《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交二审,将“患流感戴口罩”等写入法条,引发关注。

  “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约束,能够引导公众摒弃不文明行为,是值得肯定与鼓励的。”深圳市人大代表陈春生认为,不过,文明条例对于文明行为与不文明行为内容的规定,要广泛听取市民意见;同时对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与监管机制也要细化,否则条例就难以落实。

  文明行为纳入法治轨道

  步行通过公共道路时遵守交通规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快速通过;其他乘客使用优先座位未给行动不便利的乘客让座的,司乘人员应当进行劝告……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对市民文明行为做了14条共78项相关规定。

  对于中小学学生在教学区域进行非教学用途电子游戏活动,《条例》明确,学生在教学区域进行非教学用途电子游戏活动的,学校可以代为保管手机、平板电脑等相关电子设备。

  值得一提的是,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的经验,深圳进一步充实《条例》条款,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同时3月31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提出,拒绝伤害、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拒绝买卖、使用非法野生动物制品。

  记者注意到,在《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中,也增加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文明行为要求。其中包括“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等内容。

  此外,3月8日,江苏省泰州市地方标准《公勺公筷使用规范》正式发布实施。这也是全国首个用以规范公勺公筷使用行为的条例。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倡导讲文明的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公众摒弃不文明行为,是值得肯定的。”陈春生告诉《工人日报》记者,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提升法治建设水平很重要,而将文明行为促进纳入法治化轨道,正是法治城市示范的实践。

  “道德法治化”引发公众争议

  “法律是让人不敢做坏事,道德是让人不想做坏事。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能都以法律来规范,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深圳市民张毛毛认为,不文明行为,最终是要靠大部分人的素质和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来实现,而不能一味通过法治手段。

  记者了解到,各地将文明行为促进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发了争议。5月1日将施行的深圳禁食狗肉的规定更是上了热搜。支持者认为,“禁食狗肉象征的不仅是人类文明的进步,更是一个国家人口素养的体现。”反对者则认为“不能一方说狗不能吃,另一方就要被迫接受,每个人应该具有选择的自由。”

  深圳此次将“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入法,也同样引发了讨论。

  有网友认为,“有立法态度是好的,就看执行力度了。”也有网友表示,“得了流感,是不是需要戴口罩,这得看是什么类型流感了,如果是属于恶性的,那就一定是为自己、为他人戴个口罩好。如果传染性不太强,给人造成的并发症不太严重,这口罩戴不戴还是给他点选择权吧。”还有网友呼吁“先要管住随地吐痰”。

  “文明城市需要大家共建,因此,关于文明行为条例的内容,应该多听取市民的意见,不断优化。”陈春生说。

  记者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在实践中广开言路,发动市民来为自己的城市文明立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针对“何种不文明行为应进行处罚”“不文明行为违法应如何处罚”以及“对不文明行为执法权”等与市民息息相关的问题进行了3轮民意调查,并举行了4轮论证会。

  避免落实难还需执法监管跟上

  关于“文明行为促进”是否该纳入法治化轨道,陈春生持支持态度。在他看来,“文明行为促进”需要公众不断提升各方面的认知能力,而在这个过程中,分为自觉性和不自觉性。

  “自觉促进文明行为是指市民在看到相关条例条款后,能够明确哪些行为是文明的,哪些行为是不文明的,平时更注意自身行为,并能够慢慢改掉不文明习惯。”陈春生说,“不自觉促进文明行为是指通过发挥相关条例的约束作用,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教育、警示与处罚。”

  近年来,各地陆续制定了不少文明行为规范条例,但这些条例往往只停留在条例层面,许多不文明行为仍然存在。对此,陈春生认为,明确执法与监管部门很重要,只有规定了具体管理部门,条例才能落到实处,起到约束不文明行为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关于法律责任方面明确,属于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不良影响严重程度要求违法行为人向有关当事人道歉,或者向公众公开道歉。对拒不道歉,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执法机关可以将该违法行为视频资料在有关媒体或者场所播放,直至违法行为人依照前款规定道歉。

  “各地出台文明条例,更多的是起到宣示和倡导作用,关于承担法律责任的处罚措施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认为,以公开播放违法视频这一处理方式为例,将这种公开播放方式上升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对当事人形成超出正常范围的舆论压力,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当然,不能因一点瑕疵而否定该条例对公众文明行为促进的引导意义。道德的形成需要教育和引导,该条例有利于市民的道德树立,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转化现象。”张爱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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