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网事”通报一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宣判结果,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该案中的被告人张某系中国恒天集团原董事长张杰。经审理,北京市三中院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杰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7月3日上午,北京市人大代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各界群众共计270余人到庭旁听。图片来源:京法网事
北京市三分检此前通报称,199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杰利用担任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日(7月3日)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杰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查明,张杰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的房屋、美元、人民币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5万余元。他通过将涉案房屋出租、出售,违法所得收益共计人民币443.5万元。案发后,绝大部分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已退缴。
通报显示,北京市三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杰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杰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收益共计人民币191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查封、冻结、扣押款物,依法处理,不足部分,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