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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假一罚十”力度太小,有可能让你停业

浏览:   来源:   时间:2016-03-03 10:20

2014年大修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被称为我国消保维权事业历程中的里程碑,假一罚三、举证责任倒置、七天无理由退货、金融属于消费等困扰广大消费者多年的问题,迎刃而解。与此相同,2015年10月1日,重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安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也不啻为极大地福音。这部《食安法》的有些条款可能会让那些经营不合法食品的经营者承受数万元的罚款,甚至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2016年的3•15即将到来,3月2日,维权君接到了消费者反映的一件有趣的打假经历。
3月2日,一位姓孙的西安市消费者来到西安市北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一家沃尔玛超市,购买了一种预包装饼干食品。孙姓消费者在选购时发现,这盒标称为奥利奥软香小点的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而保质期为9个月。因此,当孙姓消费者3月2日购买这款食品时,沃尔玛超市货架上的这款奥利奥软香小点已经超出保质期范围十几天了。随即,这位孙姓消费者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了举报(各位注意:是举报!)。后来,当地食药监部门的3位执法人员来到了沃尔玛超市,进行了现场取证。一位执法人员告诉孙姓消费者:他正式通知孙姓消费者,他的举报已经被食药监部门正式受理,随后会联系他进行正式的登记。

这件看似不起眼的举报事件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吗?维权君告诉各位,根据2015年10月1日颁布的新《食安法》的规定,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也就是说,根据新《食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累计三次”这一关键的要素。如果这家超市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次数达到“累计三次”的程度,那么,可能一家名气很大、营业面积也很大的超市就不能够经营销售食品了!所以,维权君告诉各位,新《食安法》对于不法经营或者不好好对待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而言,真是具有巨大的震慑作用。如果更多像孙姓消费者这样的有心人能够发现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那么,就会倒逼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和产品管理,加强企业自律,真正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权君提醒各位:购买食品,注意查看包装标签信息,特别是保质期和生产日期。另外,注意留存必要的购买凭证,做到维权有据。当然,更加精细的打假技巧,维权君会随后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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