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提起“双十一”,不少人脑海中想起的都电商、购物类的关键词。而然“双十一”商标的归属,目前还存有争议。近日,阿里巴巴公司和京东公司为“双十一”商标,分别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上法庭。11月10号,两起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解说】法官介绍,阿里于2011年申请注册了“双十一”商标。2018年,京东认为阿里在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该商标,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两次审查,最终做出对阿里的涉案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在其余多项服务上应予撤销的决定。然而,阿里与京东对国知局作出的决定表示不服。在两起案件中,阿里与京东分别作为原告,两案的被告均为国知局。
【现场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官 吴园妹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这一轮复审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对“双十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三项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这三项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对其余部分包括商业管理、辅助等等,认为没有进行使用,对这一部分服务上的注册进行了撤销。对于这个结果阿里巴巴公司对撤销部分不服,京东公司则对维持部分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解说】在京东诉国知局一案中,京东的观点之一是阿里在使用过程中与"双11"混同使用,并非对商标局核定商标"双十一"的使用。虽然商标使用过程中不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可以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双十一"代表电商的购物节,本身显著性较弱,阿里更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志进行使用。
【现场音】原告(京东公司代理人)
第三人在使用“天猫双十一”的商标时候,仅仅能视为他对“天猫”商标的实际使用,而不能视为对“双十一”商标的实际使用。因为“双十一”在此处仅仅代表了每年11月11日的购物节。事实上“双十一”的商标代表购物节的这种使用方式已经渗透到了各行各业。
【解说】国知局则表示,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被诉决定的作出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解说】在阿里诉国知局一案中,阿里表示,作为“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阿里一方面在“双十一”商标上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获得知名度和影响力,另一方面针对涉案商标被撤销的部分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其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现场音】原告 (阿里巴巴公司代理人)
原告有一个淘宝众筹的平台,然后在淘宝众筹平台上使用了诉争商标“双十一”,使用的期间是在2018年的9月18号,也就是本案的指定期间之内。所以原告认为通过庭审阶段以及诉讼阶段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被撤销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行为,应依法予以维持注册。
【解说】国知识局解释称,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集团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
【解说】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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