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服务开放、高效解纷等7个方面,提出31条贯彻意见。其中不乏针对当下热点司法问题的回应,例如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设置是否过高、频发的“互联网+”消费纠纷案件如何处理等等。
“在起草《意见》的过程中,我们以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准,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司法保障为主线,以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等为目标。可以预见,《意见》的颁布实施,对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将发挥更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
24%利率是否过高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提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悉,现行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源自2015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在当前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郑学林也表示,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另外,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畴,为非典型担保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担保观念上的巨大进步。《意见》在服务企业融资方面明确指出,要依法认定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这对于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扩大企业融资担保方式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意见》也明确要求,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同时要研究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
聚焦“互联网+”消费纠纷
从具体内容来看,《意见》提到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战略,加大对“互联网+”领域涉及的产品质量、旅游消费、教育培训、通讯服务等消费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认定设置消费陷阱或者霸王条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何加大审判力度?卓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孙志峰向记者分析:“一方面该文件明确提出了产品质量、旅游消费、教育培训、通讯服务领域,从一个侧面反映以上4个领域是互联网+领域消费纠纷反映较多较集中的地方,故司法裁判可能会对以上4个领域给予更多的关注。如该条提到的,将依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互联网+领域消费欺诈、制假售假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涉及霸王条款等格式合同案件的处理力度,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3月,中国网络购物(不含外卖、旅游、网约车、在线教育、视频、音乐、游戏等)用户规模达7.1亿,较2018年底整涨1亿,占网民整体的78.6%。随着网络消费的发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也逐年递增。
如近来火热的“直播带货”始终避不开“坑多”的质疑,据中国消费者协会6月29日发布的《“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6·18”期间消费者对于直播带货类的吐槽信息有11万多条。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合同纠纷。中国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直播带货平台多、主体多、方式多、涉及商品或服务种类多,需要明确权利义务主体,尽快步入法治轨道。
“直播带货方面有法律的监管,但仍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平台审核机制不完善,二是网络直播带货宣传不实。”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明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直播带货的行为本质是广告代言或广告发布,宣传主播及网络平台理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义务。
对于依法妥善审理互联网交易纠纷案件,《意见》也直指目前纠纷中的难点和堵点有所表述。要求注意把握互联网交易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依法认定互联网交易中电子合同、预约合同、格式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探索虚拟财产保护
除了强化对于个人的民生司法保障,关注民生领域的新变化,《意见》也将产权保护放到重要位置。
《意见》明确,对于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
在5月28日表决通过的《民法典》中,总则篇中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世界范围内,将虚拟财产的保护写入民法典,是我国此次编撰民法典的一项立法创举。”北京丰台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助理庄永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据悉,因网络民事经济活动而形成的虚拟财产的种类日益繁多、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对于虚拟财产的范围并无统一认识。庄永生认为,恰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仍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这是此次《民法典》中仅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原因。
而《意见》明确要求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也正体现了数字时代司法上的探索。在未来一段时间,不排除仍由司法在个案审判中先进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