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判处被告人李某支付经营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向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店名为进贤县某某包子店。2019年5月底至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在店内非法添加糖精钠至其制作的馒头和红糖馒头中,并出售给周边居民,销售金额1260元。2019年7月4日,进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包子店的馒头和红糖馒头抽取样品,经检测,从样品中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糖精钠,馒头中的糖精钠含量为0.163g/kg,红糖馒头糖精钠含量为0.114g/kg。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据此遂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刑罚,并支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