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属于食品,销售茶叶既要办食品经营许可证,还要注意食品安全。近日,记者从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福州鼓楼区私仓老树茶叶店、福清市音西老刘茶叶店等4家茶铺(专柜)因违规经营茶叶受到相应处罚。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自2019年3月17日起,福州市鼓楼区私仓老树茶叶店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注册经营场所内从事茶叶经销,其所经销的茶叶均为从福建清铧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处购入,该店在购进上述茶叶时能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资质证明材料及对应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但未能向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进货凭证,未完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8月20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私仓老树茶叶店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13.8元及违法经营的茶叶;处以罚款2.5万元。
福州福清市音西老刘茶叶店自2019年2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截至案发之日止,销售预包装茶叶等食品货值金额计5500元,违法所得计900元;销售的“葛龙西湖龙井”茶叶,包装标签并无生产日期,货值金额计1360元,获取违法所得160元(已包括在无证经营违法所得内)。另外,该店在售的3瓶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货值金额计450元。案发后,该店立即申办了食品经营许可。8月8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茶叶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没收该茶叶店涉案的预包装食品,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合并处以罚款3万元。
作为食品经营者,兰亭茶庄在采购涉案小种红茶时,仅向茶农刘某索要了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款收据,未索要原产地合格证明或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合格证明材料,且未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涉案小种红茶进行检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市场监管部门检验,福州市晋安区兰亭茶庄销售的涉案小种红茶不合格。7月10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兰亭茶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兰亭茶庄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处以罚款5万元。
另查,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郑和店(以下简称永辉超市郑和店)为福州联合闽津茶叶有限公司提供一专营茶叶柜,销售人员由福州联合闽津茶叶有限公司指派,所售茶叶“闽津精选红茶”由福州联合闽津茶叶有限公司直接派送,永辉超市郑和店不负责茶叶进货查验,但有核对茶叶进货量和销售量。经抽验,“闽津精选红茶”等批次茶叶,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指标要求;三氯杀螨醇不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指标要求。茶叶经营方提出复检,但最终因封签原因被拒检。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此可视为当事人认可初检结论。今年8月7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永辉超市郑和店违法所得330元,处以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