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街道鹿角巷茶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后认为:邱茂庭应视为涉案美术作品的权利人,对原告的授权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应得到法律保护。法庭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店铺门头、杯子、纸巾等餐饮用品上使用与美术作品“鹿角巷”等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在杯子上使用与美术作品美学循环等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产品与服务名称“鹿角巷”;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一些知名的网红品牌还来不及完成注册、登记等手续,可能已经随着网络的热推而走红,往往引来众多模仿者。本起案件与以往很多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并不是单纯的对著作权的保护,而是对经由著作权衍生出的商业利益的保护,实际上也是对擅自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区分意义标识来牟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