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7月10日从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获悉,在肃州区从事酿皮加工销售生意的柴某、唐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近日被该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禁止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法院同时判令柴某、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2796元,在酒泉市级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柴某、唐某在无食品生产登记证的情况下经营食品加工坊,二人明知硼砂系有毒、有害物质,仍然在生产的黄酿皮中添加,并多次向肃州区的小吃店、超市、酒店等餐饮单位销售,共计销售1106斤,销售金额为2279.60元。经对二被告生产并销售至各商户的黄酿皮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黄酿皮中含有硼酸;经兰州大学分析检测中心对查获的硼砂疑似物委托检验检测,硼的含量为12.56%。
相关资料表明,硼砂食用达到一定数量就会造成人体中毒甚至死亡的危害后果,因此,不知情的消费者食用添加有硼砂的酿皮会对身体造成潜在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