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第6号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西安市高陵区鹿歌幼儿园采购的鸡蛋(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19年3月4日),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2019年3月25日,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西安市高陵区鹿歌幼儿园的鸡蛋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召回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西安市高陵区鹿歌幼儿园共采购鸡蛋23.4公斤,抽样1公斤,剩余已使用。
西安市高陵区鹿歌幼儿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食品类)(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高陵区鹿歌幼儿园做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该幼儿园于2019年3月28日递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控制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