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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多家知名酒楼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被罚

浏览:   来源:   时间:2019-06-12 09:33

  6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通报7起餐饮企业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案,涉及国惠大酒店、潮福城、荣誉大酒店等福州多家知名餐饮连锁企业。这些餐饮企业因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受到相应的处罚。
  经抽检,福建国惠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的七彩贝、象拔蚌水产品及自制的杂粮包不合格。复检后,象拔蚌、杂粮包符合标准,但七彩贝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氯霉素。七彩贝产品是从台江区南台农贸市场榕大海产店购进的,共购进9.25kg用于做汤。除了被抽检的1.5kg外,都供应给了消费者,货值金额约400元。今年5月20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国惠大酒店采购七彩贝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罚款5000元。
 
  2018年12月26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福州潮福城酒楼有限公司经营的海蚌进行抽检。今年1月31日,该局执法人员向潮福城酒楼送达检验报告后,显示该批次海蚌,氯霉素项目检测结论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今年5月16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酒楼进货时,未对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海蚌的相关合格证明进行审查收集,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酒楼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46元,并罚款5000元。
 
  2018年11月7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福州荣誉大酒店五一广场店经营的太子蟹、面包蟹进行抽检。2018年11月14日,检测结果显示,太子蟹及面包蟹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要求。今年4月28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酒店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95.6元,并罚款5000元。
 
  2018年10月13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对连江县金种子渔人码头餐饮店采购使用的花蛤、花螺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结果显示,这2种贝类产品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金种子渔人码头餐饮店涉案花蛤、花螺总计获利334元。今年5月10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该餐饮店违法所得334元,并罚款5000元。
 
  2018年10月13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对连江县凤城镇和钦饭店采购使用的油蛤(贝类)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水产品氯霉素项目不合格。今年5月10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该饭店违法所得405元,并罚款5000元。
 
  2018年9月27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连江县过锅瘾三汁焖锅店经营的扇贝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显示,该扇贝镉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进货台账,向供货人索要了产地证明及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今年5月15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焖锅店免予处罚。
 
  2018年1月30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长乐鹤上湛新文散酒店进行市场监督抽检。检测结果显示,该酒店经营的界首市颖泉酒厂生产的高粱原烧散装白酒即红高粱大曲酒,糖精钠、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规定,上述两种添加剂不得添加。今年5月6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该酒店红高粱大曲酒1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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