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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里酿“茅台”,制假售假者均获刑

浏览:   来源:   时间:2019-04-28 09:53

本报4月26日讯  正值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上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并通报了2018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7-2018年,长沙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359件,其中刑事案件314件、民事案件45件。受理和发现公益诉讼类案件线索26条,已完成公益诉讼立案审批10件45人。
 
  长沙市检察机关所办涉及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共计314件,占85.1%;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类案件55件,共占14.9%。
 
  在办理的案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比重大,驰名商标被侵权情况严重。长沙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侵犯商标权的案件114件,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36.3%(如将所办侵犯知识产权罪名竞合案件中与侵犯商标权有关的叠加计算,这一占比更大),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48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56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0件。“贵州茅台”“五粮液”“酒鬼酒”“李锦记”等驰名商标被侵权的刑事案件25件;“路易威登”“赛琳”“惠普”等国际品牌被侵权的刑事案件3件。
 
  典型案例
 
  假冒惠普硬盘,主犯获刑三年
 
  2016年起,湖南金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周志芳先后雇佣被告人闵治中、贺杉杉、刘军、刘争斌进入公司工作,并租用长沙市芙蓉区一处民房作为公司仓库。
 
  为谋取高额利润,被告人周志芳在未经惠普(中国)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从网上大量购进惠普等品牌的二手硬盘,并安排闵治中等人进行检测、清理、贴标、包装,再通过网络销往广东等地。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租用的仓库内查扣大量“惠普成品硬盘”及“惠普半成品硬盘”,经鉴定大部分为假冒惠普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假冒产品的货值金额高达56万余元。
 
  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周志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几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两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出租屋里酿“茅台”,产销假酒均获刑
 
  租用城郊接合部的出租屋加工制作假茅台等高档名酒,以低价销售给他人……自2012年1月至12月,被告人赵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多次以低于“贵州茅台酒”出厂价格的不合理低价将1000余瓶假冒“贵州茅台酒”(53°,500ml)销售给李守启。被告人李守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赵强支付假酒款71万余元。
 
  李守启明知其从赵强处购进的“贵州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将其中700余瓶“贵州茅台酒”加价销售给蒯某琼,销售单价约800元/瓶,蒯某琼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结算方式支付酒款。
 
  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守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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