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抽查48批次米酒、包谷酒等,只有1批次合格!
浏览: 来源: 时间:2016-04-06 12:32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酒类生产环节专项督查抽检结果,在全省范围内抽检的48批次酒类产品中,47批次不合格。
(资料图)
记者从贵州省食药监局了解到,此次专项抽查的酒类产品包括玉米酒、米酒、高粱酒、白酒等。结果显示,16批次酒存在违规添加甜蜜素、糖精钠等现象。
(资料图)
专家介绍,甜蜜素是一种无营养甜味剂,摄入过量会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国家技术标准明确要求禁止在蒸馏酒中使用。
抽查还显示,32批次存在酒精度不达标,其不合格原因主要是生产单位检验器具不计量,造成检验结果存在偏差;还有个别批次酒存在氰化物、固形物等指标不合格现象,其不合格原因主要为生产厂家使用的原料在处理过程中未按标准生产。
不合格名单
标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郑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赤河酱香王(酱香型白酒)53%vol检出固形物超标;
标称毕节君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谷酒(54%vol)、
威宁县迤那镇五星酒厂生产的三七花酒(配制酒)45%voL、
修文县龙场镇胡荣琨包谷酒加工坊生产的包谷酒38%vol、
修文县龙场镇张永酒坊生产的包谷酒51%vol、张艳生产的包谷酒50%vol、
盘县鸡场坪俊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包谷酒50%vol、
湄潭县超乐酒厂生产的包谷酒50±1%vol、蒋春生产的米酒(50%vol)、
贵州石阡大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关酱酒52%vol、
榕江县吴家米酒店生产的包谷酒42%voL、
丹寨县陈记米酒经营店生产的米酒30%voL、张绍金生产的包谷酒74%vol、
盘县鸡场坪供销合作社罩子河酒厂生产的包谷酒55%vol、
金沙县金辉酒坊生产的包谷酒52%vol、
习水县陈文酒类经营部生产的高粱酒51±1%vol、蒋雪敏生产的包谷酒50%voL、
石阡县汤山镇甘小妹酒厂生产的包谷酒49%vol检出酒精度不达标;
标称杨光菊生产的包谷酒45%vol、
盘县乐民盘云土缸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包谷酒51%vol、程胜尤生产的米酒45%voL、
黎平县德凤镇大浪白酒加工店生产的米酒45%voL、赵维凤(榕江县酒坊)生产的米酒33%voL、
凯里市刘家铁锅烧酒生产的高粱酒41%voL、林密生产的包谷酒65%vol、
盘县乐民东映酒厂生产的包谷酒51%vol、
盘县淤泥博兴酒坊生产的包谷酒51%vol、
金沙县禹谟镇先才白酒作坊生产的包谷酒53%vol、
习水县熊记红高粱酒坊生产的高粱酒46±1%vol、
沿河县团结街道袁华酒厂生产的包谷酒56%vol检出酒精度超标;
标称贵州中海钓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宾宴酒52%vol检出氰化物(以HCN计)超标;
标称修文县龙场镇米记酒坊生产的包谷酒54%vol、李福伦生产的包谷酒55%voL、唐礼生产的包谷酒50%vol、
金沙县纯粮酒坊生产的包谷酒51%vol、
贵阳白云区凯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包谷酒47%voL、龙洪勇生产的包谷酒48%voL、彭燕(酒坊)生产的包谷酒47%vol检出糖精钠、甜蜜素;
标称徐记酒坊生产的包谷酒51%vol、胡德菊生产的包谷酒51%voL检出糖精钠、甜蜜素,酒精度不达标;
标称湘原草曲米酒厂生产的米酒30%voL、李修文生产的包谷酒50%voL检出糖精钠、甜蜜素,酒精度超标;
标称张兴尧生产的包谷酒48%vol、刘金礼生产的包谷酒45%voL、
普安县雪浦乡黔味罗酒厂生产的包谷酒50%vol、
普安县青山镇马顺酒厂生产的包谷酒48%vol检出甜蜜素;
标称湄潭县兴隆镇李一白酒销售部生产的高粱酒48±1%vol检出甜蜜素,酒精度超标;
(来源: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2016年第4期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新闻加点料
今年贵州重点抽检6类商品
记者昨日从贵州省工商局获悉,今年贵州省工商部门计划抽检包括:电线、洗衣机、行车记录仪、学生家教机、儿童服装在内的6大类共计33种产品。
其中,建筑及装饰装修材料类包括:电线、开关、钢筋、水泥、塑料型材、铝合金型材、塑料管材、涂料、不锈钢管、不锈钢器皿10个品目;
电子电器类包括:移动电源、电热水器、洗衣机、电磁灶4个品目;
汽车配件类包括:车用导航仪、行车记录仪、刹车软管、摩托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汽车V带6个品目;
儿童用品类包括:儿童玩具、童车、学生家教机、儿童台灯、儿童鞋5个品目;
服装类包括:成人针织服装、成人机织服装、羊毛羊绒制品、儿童婴幼儿服装4个品目;
其他类包括:燃气灶具、人造板、液化石油气、贵金属饰品4个品目。
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检测出质量不合格商品,相关部门将予以查封,并追根溯源,开展市场清查,防止进入消费环节。对查扣的不合格商品进行集中销毁,防止不合格商品改头换面,再次流入市场。对抽检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经营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责令整改等措施予以规范。对情节较为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依法严厉查处。同时,根据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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