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
汇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
审 理 查 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接替其妻子,实际经营位于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一副食烟酒店。2019年12月3日20时许,遵义市汇川区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被告人胡某涉嫌销售假烟(伪劣产品)。遵义市汇川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遵义市汇川区胡某租赁房屋内查获不同品种的各类卷烟制品共计848条。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上述卷烟制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制品,经遵义市汇川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卷烟制品价值人民币256290 元。
案发后,2020年3月20日,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未取得卷烟销售许可。
法 院 认 为
被告人胡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 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人胡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56290元,达25万元以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胡某知晓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大部分未销售,以及胡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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