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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袋过期面条被罚了5万余元?没错

浏览:   来源:   时间:2020-07-28 15:03

近日,有群众举报在高新区(滨江)某超市正在销售过期食品。
 
  接到举报后,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采取行动对该超市进行了全面检查,并最终在其冷藏柜中发现了3包均超过保质期,且正在销售的德川拉面。

 
  经过详细调查,区市监局最后认定,该超市存在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德川拉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023.58元的行政处罚。
 
  在交完罚款之后,超市经营者苦笑着感叹:“一袋小小的12.8元的面条,最终却付出了5万多块,代价太大了,下次一定要注意销售食品的保质期了”。
 
  违法事实及案件性质
 
  2019年10月23日,被举报的超市采购鲜切面、家常拉面和银丝面等三种食品共8袋,其中:鲜切面和银丝面生产日期均为2019年10月15日,家常拉面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冷藏保质期均为180日。2020年4月12日冷藏保质期到期后,因未及时清理,鲜切面和银丝面各销售了3袋,销售单价均为12.8元/袋,6袋合计销售金额76.8元,违法所得23.58元。库存超过保质期鲜切面、家常拉面和银丝面各1袋。
 
  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鲜切面、家常拉面和银丝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鉴于当事人为初犯,涉案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进销货等凭证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行使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
 
  区市监局即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相关库存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人民币,总计50023.5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食品安全
 
  面条虽小,但安全为大。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要查看食品的相关标识标签,做好索票索证,为事后维权保留证据。

TAG标签: 销售过期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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