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从云南省景洪市牛场交易市场买来30头肉水牛,刘某某在买这批牛时发现有2头肉水牛长的好瘦打不起精神,后卖家说有一种抗病毒催肥药(“瘦肉精”),其后刘某某将这批牛买了下来并花800元买了一两“瘦肉精”,刘某某把这批牛拖到高安市龙潭镇龙潭村横港村进行养殖。2019年11月份上旬刘某某用“瘦肉精”喂养了其中两头瘦的肉水牛。2019年11月14日高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刘某某的养牛场进行现场检查时,经过快速检测发现有2头肉水牛的尿液盐酸克仑特罗呈阳性,2019年12月11日经江西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该2头肉水牛的尿液盐酸克仓特罗呈阳性。2019年12月17日高安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被告人刘某某将喂食了瘦肉精的两头肉牛进行了无害化处理。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具有催肥作用的“瘦肉精”而予以购买,并将其喂食给出售供人食用的肉牛,将对人体产生侵害作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将喂食了“瘦肉精”的两头肉牛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未出售,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